泰安长城中学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14/10/28 10:3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做好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综合管理,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指定专人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属地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三)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检查各处室、各级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年终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第七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管理、组织实施全校计划生育工作,为本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指导、协调、服务。
(二)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代表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考核检查,准确上报计生工作各类数据报表。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知情选择及业务培训工作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五)加强与校内女教师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统计及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有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认真落实好女教师一年两次的健康查体工作,给在校外管理的女教师出具查体证明信。负责独生子女证的审核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
(八)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各级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处室、级部所有人员日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处室、级部工会小组长协助做好以上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证我校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合理协调本处室、级部、教研室女教职工再生育计划时要考虑学科情况、岗位情况、年龄大小等因素,做好教学工作和女教职工再生育的相互兼顾,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以确保学校教职工符合再生育政策规范的施行。
第十一条 凡拟调入学校工作的(年龄18至49周岁)育龄人员,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及时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学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及时纳入学校计划生育常规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只接受在岗在编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关系,转入时,必须经过分管校长和校长签字同意。对原挂在我校的教职工家属的计划生育关系,一律转到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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