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3/12/4 20:58:11
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颁布了《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此《办法》的颁布旨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教代会工作。此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根据《办法》规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另外,《办法》还对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成立、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说明。
为便于教职工学习,现将新《办法》附录如下:
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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