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拒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2017/1/13 15:06:45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我校良好的办学形象,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寒假期间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我校将认真开展拒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活动。
一、加强学习。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部列出的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望各部门、各级部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无任何有违师德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措施,确保实效。学校将开展悬挂“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标语、签订师德建设责任书和师德承诺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引发《指学生和家长一封信》等一系列活动,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对出现的有违师德的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查处、及时上报。
泰安长城中学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1、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附件1
教育部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附件2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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